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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kyo 发表于 2008-6-7 13:11

呵呵
其实我说怕惹师兄生气了
所以说“得罪”

MD5 发表于 2008-6-7 13:50

原来是执法者,失敬了!

红色之盾 发表于 2008-6-7 17:43

回楼上,不敢当,只是本着公仆的心态做一些事而已

最近手头有一个案子,学法律的同学可以进来讨论一下。
这个案子援引的是今年1月份开始实施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其中

第二十一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进食品。不得购进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已经超过保质期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食品。
  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进货台账、档案管理、索票索证等制度。购进食品时,应当按照批次查验其购进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食品来源证明,查验预包装食品标识和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保存相关票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食品批发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批发的食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供货商联系方式等事项。
  食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等档案不得伪造,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六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记录食品品种、规格、流向等相关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食品时未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的。

本案案情就是有某中大型食品经营户,在多次教育后(可以提供相关证据)仍没有建立相关进销货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店内大部分产品都无法提供来源和流向证明,无法提供检验合格报告,所以毫无疑问,按照这部法规,是可以立案处罚的。

但是,我想和大家探讨的是,本身这部法规,强制规定必须“按时按规定按标准作某些事”,且标准不明,是否违反了“法不禁止皆许可”的法律一般原则呢?经我们初步检查判断,当事人所有库存货品均为合格商品,是可以上市销售的。他做错的,不是“作了某事”,而是“没有做某事”。

红色之盾 发表于 2008-6-10 18:39

今天,发生了一件我实在是受不了的事

本来,我们市属公务员工资不高,这也是事实。
但有些人的话就一直说得很过分,以前我就一直没理睬。

今天,他们居然公然说,“广州对口支援汶川,这下我们加工资又该泡汤了……”

这是什么混账话!

我不知道说这话的人家里生活有多困难,但我确实是是单位里工资最低的一个,我还是为前段时间捐钱太少而感到心里不安。我知道,他们大概已经对前段时间单位一再统一组织捐款感到不满了吧。

当下我就忍不住说,“现在全国上下都以救灾为第一的时候,我不觉得加工资比救灾更要紧”,那几个人也即讪讪然了

follow1314 发表于 2008-6-21 18:28

派出所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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