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校园小偷和维权联系在一起
今天在q群看到如下内容:“大家请注意,广商教室出现偷东西现象,前几天就有几位同学被偷了包包和手机,作案手法大概是趁同学外出把重要物品留在课室里的时候就趁机拿走,并把偷走重要物品的袋子挂在男厕里面,大家请小心,在教室自习要外出的时候请带走自己的贵重物品,以免遭受不幸,大家帮忙群发,谢谢!”作为一个大学生,我们在校内的权利状况是如何的?我们大学生的权利究竟包括什么?我们的维权意识到达了哪里?大学生是特殊的权利主体,这个主体的特殊之处在于我们已满18周岁,在法律上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但是我们由于处在校园当中,对于社会的认识长期处于真空状态,所以在维权方面的意识,在处理社会公德方面的意识特别薄弱。对于这类特殊的主体,我们应该通过对法律的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其维权意识。
大学生首先是人,他们具备人最基本的宪法性权利。同时大学生又是特殊的,他们享有因为其具体身份而应该享有的其他权利。在这个帖子里我觉得我们至少在学校内应该享有的是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和获得一个安全学习环境的权利。如果q群上所说的情况属实的话,那么我觉得学校有义务站出来给受害人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而不是在面对受害人的时候,无奈地告诉他们:不好意思,我们无能为力!而作为大学生的我们,也应该积极地站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对于学校的失职,我们应该勇敢地挑战校方权力,在这个权利和权力的抗衡中,法律和真理都将站在正当权利的一方。
之前我也看到包包的帖,很同情她被偷的境况,但也希望她能知道如何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维护,如果你已经把手机放入自己包中,并且教室内有摄像头,你有理由相信学校已经为你提供了安全保障,但你的手机还是被偷了,那么我觉得校方也是需要付一定责任的。很简单地说一句“校方的摄像头根本就没有起到保护我们人身财产安全的作用,但却给我们一种假象它能够提供这种保护“希望包包你能积极勇敢去找校方理论,争取把当时的录像找到,把这个可能累犯盗窃罪的小偷抓获。我相信论坛上的大家和论坛外的广商人都会支持你的。 支持,学校的摄像头还是比较少。 既然如此的话,应该先向学校报案啊,也许学校一下子就可以查出来都说不定呢,之前查网上造谣事件的时候就显得英勇非凡:985641104: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苦海无涯回头是岸 呵呵····我有听说过班上一个同学说“上次有个人不知咩事得罪学校领导即刻所有辅导员过去辨认十分钟查到边个啦”莫非学校摄像头的作用竟然是······公权力在中国还是太有地位了,相反私权利就······· 大学生有什么委屈要说出来,要敢于说真话,鼓励说真话,要解放思想。
这话是我们学院的客座教授张宏遵先生说的,吴家清校长也在场,并表示认同。 支持!受教! 维权要有依据,你查过有哪条条文说过学校有保护你财产的责任?。。。:985641105:
除非早已约定好学校有这个责任,不然的话有啥权给你维。。。。。。
PS:这个也要学校负责,可行吗?合理吗?:985641105: [quote]原帖由 [i]Saint[/i] 于 2008-4-12 09:58 发表 [url=http://www.gdcc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90398&ptid=21736][img]http://www.gdcc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维权要有依据,你查过有哪条条文说过学校有保护你财产的责任?。。。:985641105:
除非早已约定好学校有这个责任,不然的话有啥权给你维。。。。。。
PS:这个也要学校负责,可行吗?合理吗?:985641105: [/quote]
学校的摄像头我认为就只有考试得时候才真正得起到作用,其余的时候。。。。。。母鸡 摄像头?基本当其透明的。。。 [attach]10333[/attach] 我的维权的意思是对于维权合理性合法性的证成,而Saint兄你说得也没有错,权利必须要建立在法律认可的基础上,不能够盲目地把权力进行泛化,近年出现的接吻权,信息权利都是属于这类现象。法律对于这些所谓的权利并没有明文规定,也就是这些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但是我想提出的是如果我们不把这类个人权益作为权利去进行维护,那么你觉得我们的立法应该从何处加以完善呢?我们以前的宪法并没有规定保护私人财产的条文,但是现在有了,你觉得这一条文的出现是凭空出现的吗?人们对于权利必须产生了对其进行维护的需要,进而才有法律对这类权利的规定的吧!
[[i] 本帖最后由 暗天舞雷 于 2008-4-12 15:51 编辑 [/i]] 从民法上来讲,高等学校是事业法人,而在行政法上,我国的公立高等学校是行政主体,政府与其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学校对在校的学生有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当然这样的权力是必须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必须要其授权范围内进行,或者说要依据行政法以及具体的学校规章进行,当然在法的位阶上也要进行考虑。
学校作为行政主体,有大量的权力,但并不意味着学生和老师这些相对的弱势群体就没有自己的权利了。例如学校对我们进行行政处罚时,我们有权申请复议,学校也有义务告诉我们行政处罚的根据和据以处罚的事实。如果在处罚的时候学校没有做到,那么这样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
而当学校作为民事主体时,我认为是这一性质是基于现在学校一定的赢利性质而定的。这种赢利性质表现在我们叫学费,书费,住宿费等方面(后文简称学杂费),以及学校进行的其他一些对外的产业。那么回到学校对我们人身财产安全权究竟有没进行保护的义务上。既然学校收取了我们学杂费,那么它应该提供的就应当是我们签约时双方预见的应该受到保护的利益。包括什么呢?我相信在入学时如果你听说某所学校经常发生杀人抢劫案,那么基于你的危险感,你应该不会选取这么一间学校就读吧。同时学校在让我们看到严整的保安队伍,规范的宿舍管理制度和教室内的摄像头,它也就是在向我们表明将保障我们在校期间的安全,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这是在合同签订之初双方都预见到的,正因为此我们选择了广商。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走在校道上比走在校外有安全感的原因。如果现在学校并没有履行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保护我们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并且使我们甚至在自修的时候都没有安全感进而影响我们的学校,而此时学校只是以无能为力作为说辞,恐怕不足安民吧。 可能有点长了,不过也算是吐了怨气·····对学校实在是有一些不满的地方!gdccbbs5 但无论如何我爱我校,既来之则爱之! 嗯~你也有道理。。。。。。学校当然有这个责任去保护你的财产,但到了出事的时候,让学校去承担这个责任很显然做不到。。。。
PS:我不太相信有人丢东西比我还多。。。节哀吧
[[i] 本帖最后由 Saint 于 2008-4-13 16:03 编辑 [/i]] 坚持不丢东西·····我想我的旧手机什么的都还没有小偷看得上吧! 哈哈``竹锋也在这混啊` 你暴露了我的真实身份吗?没有····我不是竹锋,不是,不是的!gdccbbs9 [quote]原帖由 [i]暗天舞雷[/i] 于 2008-4-12 16:23 发表 [url=http://www.gdcc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90528&ptid=21736][img]http://www.gdcc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可能有点长了,不过也算是吐了怨气·····对学校实在是有一些不满的地方!gdccbbs5 但无论如何我爱我校,既来之则爱之! [/quote]
:D !!! 一个包@包引发的讨论。。。不要假了你,明明知道我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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